課程名稱 |
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Ⅲ) |
開課學期 |
108-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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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413 |
課程識別碼 |
A21 M954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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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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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霖1703.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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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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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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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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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惟在現行實務中,統一解釋法令,除由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及其他相關條文處理外,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也擔負重要的任務。如今,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這項業務已由大法庭制度正式承受;然因制度創制伊始,成效如何,尚待觀察。職是,藉由此一契機,本堂課在本學期中主要將進行有關統一解釋法令制度之議題的討論。此外,由於審判權衝突在某種程度上,實與各法院對特定案件之審判權歸屬問題的看法有所爭議所致,其如何解決,與統一解釋法令甚為接近。在這個脈絡下,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同樣將與本學期中一併研究。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原則上在學期開始之數週內,將先由授課教授講授相關議題之梗概,並提出重要的爭點所在。嗣後,再視修課者人數,每週由一名學生或分組輪流報告某一相關議題,並於授課老師主持下,由另一名或另一分組學生與談該報告之內容,乃至全部修課學生進行討論,以期修課者能深入瞭解我國統一解釋法令及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何去何從。 |
課程要求 |
修習者請利用自行加強行政爭訟、憲法訴訟及法院組織等科目的基本知識。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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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三 12:30~13:30 備註: 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無 |
參考書目 |
第一週上課時說明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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